不動產考試練習
首頁
練習
法規
高頻法條
跨法規對照
首頁
›
高頻法條
›
平均地權條例
› 第 26 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26 條
考過 7 次
經紀人 5 次
地政士 2 次
最近:114 年
條文全文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歷年考古題引用本條(本平台找到 5 題)
經紀人 112 年 · 土地法規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對私有空地之處置,下列何者錯誤?
經紀人 105 年 · 土地法規
有關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照價收買之時機,下列何者正確? (市)政府照價收買
經紀人 104 年 · 土地法規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下列 收買地價標準何者正確?
經紀人 102 年 · 土地法規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政府依法取得而得以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 25 條限制之土地 者,下列何項取得之土地不屬之?
經紀人 102 年 · 土地法規
某直轄市市政府因辦理市地重劃而登記為該直轄市有之抵費地,於出售時其程序為何?
→ 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