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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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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 2 次
最近:105 年
條文全文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
歷年考古題引用本條(本平台找到 3 題)
經紀人 105 年 · 不動產估價概要
地政機關辦理公告土地現值之估價方法,其主要之法令依據為:
經紀人 105 年 · 土地法規
有關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的差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經紀人 101 年 · 土地法規
關於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下列何者只規定在平均地權條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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