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區內之土地扣除前條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後,其餘土地仍依各宗土地地價數額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但應分配土地之一部或全部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不能分配土地者,得以現金補償之。
依前項規定分配結果,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差額地價;實際分配面積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發給差額地價。
第二項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未繳納差額地價之土地,不得移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市地重劃時,先把要折價抵付共同負擔的土地扣掉,剩下的土地依各宗土地原地價數額比例分配回原所有權人。若分到的面積太小、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而無法實際分回土地,可以用現金補償。實際分到的土地比應分配多,要繳差額地價;少了則由主管機關發給差額地價。應繳的差額地價限期不繳,可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而且未繳清差額地價的土地,不准移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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