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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 LAW ARTICLE

第 63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

依前項規定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得依左列規定請求或領取補償:

一、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

二、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

因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公有出租農業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逕為註銷租約,並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所需費用列為重劃共同負擔。

PLAIN · 白話解讀

出租中的公有或私有耕地如果碰到市地重劃,導致原本租約的目的(耕作)沒辦法達成,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要主動把租約註銷並通知雙方。註銷後承租人有兩種補償可拿:重劃後出租人有分配到土地的,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那塊地的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為補償。重劃後出租人沒分配到土地的,補償地價由出租人拿三分之二、承租人拿三分之一。另外,如果重劃時把公有出租農地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政府要直接註銷租約,按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這筆費用列為重劃共同負擔。

  • 市地重劃致租約目的不達
  • 政府逕為註銷租約
  • 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按公告現值三分之一
  • 未受分配者出租人三分之二承租人三分之一
  • 抵充公設之公有出租農地三分之一補償
考點三分之一與三分之二補償比例最常考。陷阱:把分配與未分配兩種情形的補償比例搞混,或誤套地價的二分之一。
9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5 個年度,最近 110
經紀人 5 · 地政士 4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5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3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3 條

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5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可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如重劃後分…」(108 年);「耕地以外之出租土地,因市地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得終止租約,並得向出租人請求如何之補償?」(107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9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平均地權條例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平均地權條例第 63 條共被引用 9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5 次、地政士考試 4 次,跨 5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0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08 年、107 年、105 年、102 年、100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9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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