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
依前項規定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得依左列規定請求或領取補償:
一、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
二、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
因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公有出租農業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逕為註銷租約,並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所需費用列為重劃共同負擔。
出租中的公有或私有耕地如果碰到市地重劃,導致原本租約的目的(耕作)沒辦法達成,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要主動把租約註銷並通知雙方。註銷後承租人有兩種補償可拿:重劃後出租人有分配到土地的,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那塊地的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為補償。重劃後出租人沒分配到土地的,補償地價由出租人拿三分之二、承租人拿三分之一。另外,如果重劃時把公有出租農地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政府要直接註銷租約,按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這筆費用列為重劃共同負擔。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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