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經紀業要跟委託人簽完委託契約書後,才可以登廣告、賣房子;不能還沒簽約就先打廣告招客。廣告與銷售內容必須跟事實一樣,不能誇大或造假,而且要清楚寫上經紀業的名稱,讓買方知道是誰在賣。如果廣告或銷售內容跟實際情形不符,造成消費者受損,經紀業要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條主要在規範不實廣告與責任歸屬,避免業者先打廣告吸引客戶後再回頭找屋主,或刻意隱匿不利資訊。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