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
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前二項受害人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時,視為已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調處,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即進行調處。
受害人取得對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執行名義、經仲裁成立或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支付後,得於該經紀業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內,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經代為賠償後,即應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通知經紀業限期補繳。
委託房仲賣屋或租屋時,若因為仲介公司本身的過錯害委託人受損,仲介公司要賠。經紀人員執行業務時故意或不小心害到交易對方,經紀公司與該經紀人員要一起連帶賠。受害人可以向全國同業公會請求代為賠償,這時視為已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調處。等取得確定判決、仲裁或基金會決議後,在仲介公司繳存的營業保證金和擔保總額範圍內,公會代墊賠償;代墊後再通知仲介公司限期補繳。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