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
前項土地之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抵押權、典權、耕作權等他項權利者,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一、所有權人不同時,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
二、設定有抵押權時,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但為擔保同一債權,於數土地上設定抵押權,未涉權利範圍縮減者,不在此限。
三、設定有典權或耕作權時,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登記機關辦理合併複丈,得免通知實地複丈。
第一項之土地設定有用益物權者,其物權範圍為合併後土地之一部分者,應於土地複丈成果圖繪明其位置。
土地辦理合併複丈,必須是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且使用性質相同的土地才可申請。若所有權人不同,要附全體所有權人的協議書;若設定抵押權,要附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的協議書,但為擔保同一債權於數筆土地上設定抵押權且未涉權利範圍縮減者,免附;若設定典權或耕作權,要附該他項權利人的同意書。登記機關辦理合併複丈,得免通知實地複丈。土地若設定有用益物權,且物權範圍僅為合併後土地的一部分時,應於土地複丈成果圖上繪明其位置。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