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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 LAW ARTICLE

第 231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之平面位置測繪,依下列規定:

一、同一他項權利人在數宗土地之一部分設定同一性質之他項權利者,應儘量測繪在同一幅土地複丈圖內。

二、一宗土地同時申請設定二以上同一性質之他項權利者,應在同一幅土地複丈圖內分別測繪他項權利位置。

三、他項權利位置圖,用紅色實線繪製他項權利位置界線,並用黑色實線繪明土地經界線,其他項權利位置界線與土地經界線相同者,用黑色實線繪明。

四、因地上權分割申請複丈者,應於登記完畢後,在原土地複丈圖上註明地上權範圍變更登記日期及權利登記先後次序。

五、測量完畢,登記機關應依土地複丈圖謄繪他項權利位置圖,分別發給他項權利人及土地所有權人。

前項他項權利之位置,應由會同之申請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

PLAIN · 白話解讀

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的平面位置測繪規定:同一他項權利人在數宗土地之一部分設定同性質權利,應儘量繪在同一幅土地複丈圖內;一宗土地同時申請二以上同性質他項權利,應在同一幅圖內分別測繪;他項權利位置圖以紅色實線繪權利界線、黑色實線繪土地經界線,兩者重合時用黑色實線;地上權分割複丈於登記完畢後,須在原複丈圖上註明範圍變更登記日期及權利登記先後次序;測量完畢由登記機關謄繪位置圖,分別發給他項權利人及所有權人。位置須由會同申請人當場認定並簽名或蓋章。

  • 適用地上權農育權役權典權
  • 紅色實線繪權利界線
  • 黑色實線繪土地經界線
  • 重合時用黑色實線
  • 申請人當場認定簽名蓋章
考點易混點在顏色:權利界線紅色、經界線黑色、重合用黑色;常考四種他項權利範圍與地上權分割須註明登記日期及先後次序。
4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1 個年度,最近 107
經紀人 1 · 地政士 3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1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31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31 條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1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5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1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1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依土地法規定,有關地籍圖重測,界址認定的順序為何?①現使用人之指界 ②土地所有權人」(101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4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1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1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1 條共被引用 4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1 次、地政士考試 3 次,跨 1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07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1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01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4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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