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發現錯誤,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
二、抄錄錯誤。
前項第一款所稱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指原測量錯誤純係觀測、量距、整理原圖、訂正地籍圖或計算面積等錯誤所致,並有原始資料可稽;第二款所稱抄錄錯誤,指錯誤因複丈人員記載之疏忽所引起,並有資料可資核對。
已辦地籍測量的地區發現錯誤時,原則上要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辦理更正。但若屬下列兩種情形,登記機關可逕行辦理更正:一、原測量錯誤純粹由技術引起,指觀測、量距、整理原圖、訂正地籍圖或計算面積等錯誤所造成,並且有原始資料可查證。二、抄錄錯誤,指錯誤是複丈人員記載疏忽所造成,並且有資料可以核對。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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