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區分所有權人按其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之約定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予以勘測。
建物共有部分之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應註明共有部分各項目內容。
區分所有建物的共有部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區分所有權人按設置目的和使用性質的約定情形,分別合併並另編建號加以勘測。建物共有部分的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要註明共有部分各項目的內容。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