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後之建物,除將其中一棟維持原建號外,其他各棟以該地段最後建號之次一號順序編列。新編列之建號,應登載於建號管理簿或電腦建檔管理之。
原本一棟建物分割成多棟之後,其中一棟可以沿用原來的建號,其他新分出來的各棟則要依照所在地段最後一個建號往下接續編號。這些新編出來的建號要登載在建號管理簿上,或是以電腦建檔的方式管理,方便日後查詢與識別。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