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夫妻在法定財產制下,財產分成婚前財產跟婚後財產,各自擁有自己的部分。如果分不清是婚前還是婚後的,推定為婚後財產;如果連是先生的還是太太的都分不出來,就推定為夫妻共有。婚前財產在婚姻存續中產生的孳息(例如租金、利息),視為婚後財產。如果夫妻原本用契約約定其他財產制,後來在婚姻中改回法定財產制,那麼改用之前的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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