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法定繼承人的順位中,配偶不列入四個血親順位,而是依規定與有繼承權的血親共同繼承。血親依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原則上有前順位繼承人,就不輪到後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孫子女等,其間依第1139條以親等近者優先;代位繼承另依第1140條判斷。配偶並非「永遠有份」,仍可能因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而不能繼承。各人的應繼分也不能只由本條順位推算,須另看相關規定。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5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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