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配偶之間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配偶的應繼分要看跟誰一起繼承:跟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起時,配偶的應繼分跟其他人平均分;跟第二順序(父母)或第三順序(兄弟姊妹)一起時,配偶分遺產的二分之一;跟第四順序(祖父母)一起時,配偶分遺產的三分之二;沒有第一到第四順序繼承人時,遺產全部歸配偶。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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