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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 LAW ARTICLE

第 179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PLAIN · 白話解讀

你拿了不該拿的好處,讓別人因此受損失,法律就要你把那份好處返還給對方。要件有三:第一,一方受利益(拿到錢、用到東西、債務減少都算)。第二,他方因此受損害(直接因為這份利益而少了應得的)。第三,受利益沒有「法律上原因」——也就是沒有合約、沒有法律規定、沒有任何正當理由讓你拿。本條後段還加一句:即使一開始有法律上原因(例如有效契約),但事後原因消滅了(例如契約被撤銷、解除),原本拿到的也要還。

  • 一方受利益
  • 他方受損害
  • 損益間有因果關係
  • 無法律上原因(自始無 or 嗣後不存在)
考點考點:四要件、嗣後不當得利。常見錯誤:誤選「需證明對方有過失」,或漏掉「契約解除後返還」屬於本條後段。
14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3 個年度,最近 112
經紀人 4 · 地政士 10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3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民法 第 179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民法 第 179 條

民法第179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4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民法第179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民法第179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甲有一幅臺灣著名畫家之名畫,市值新臺幣 500 萬元,借給乙在畫展中展覽,並未委託乙出售。丙觀 賞該名畫,愛不釋手,不知…」(102 年);「甲死亡時有遺族配偶乙,子女丙及丁,丙之子女戊。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101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14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民法第179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民法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民法第179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民法第 179 條共被引用 14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4 次、地政士考試 10 次,跨 3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2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民法第179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02 年、101 年、100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14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民法第179條?
點擊本頁底部「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可逐題練 14 題。做錯題目自動進 SM-2 間隔重複錯題集,到期跳出複習。申論題用 LandExam 自研 AI 評分依「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四維度給 0–25 分,附等第與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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