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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7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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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全文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歷年考古題引用本條(本平台找到 4 題)
經紀人 102 年 · 民法概要
甲有一幅臺灣著名畫家之名畫,市值新臺幣 500 萬元,借給乙在畫展中展覽,並未委託乙出售。丙觀 賞該名畫,愛不釋手,不知該畫是乙向甲借的,於是向乙表示願出新臺幣 700 萬元請乙割愛,乙就以新臺 幣 700 萬元將該畫賣給丙,並以移轉所有權…
經紀人 101 年 · 民法概要
甲死亡時有遺族配偶乙,子女丙及丁,丙之子女戊。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經紀人 101 年 · 民法概要
甲將自己之汽車停在乙的停車格內多日,乙自己沒有汽車,停車格也未出租給他人使用,甲在乙的要求下將汽車開走,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經紀人 100 年 · 民法概要
下列關於不當得利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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