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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 LAW ARTICLE

第 184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PLAIN · 白話解讀

別人不小心或故意把你弄受傷、把你東西弄壞,要賠你錢,這就是侵權行為的基本條文(§184)。本條設了三條獨立的請求基礎。第一,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權利如所有權、人格權),要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二,雖然不是侵害權利,但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害他人,也要賠(例如惡意散布隱私不算財產權但違反善良風俗)。第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例如建築法、勞基法),致他人受損害也要賠,但行為人能證明自己「無過失」就免責——這條的舉證責任倒置,是考點熱區。

  •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權利侵害型)
  •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加害他人(故意背俗型)
  • 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致生損害(違反保護法規型)
  • 違反保護法規者推定有過失(舉證倒置)
考點考點:三類型獨立基礎、舉證責任倒置。常見錯誤:誤選「背俗型也須過失」,或把違反保護法規的舉證責任放在被害人身上。
19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3 個年度,最近 111
經紀人 9 · 地政士 10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3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民法 第 184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民法 第 184 條

民法第184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4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理解本條時建議搭配「物權 vs 債權(效力位階與買賣不破租賃)」相關條文一併釐清,避免實務題答題時誤用條文。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民法第184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民法第184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下列有關相鄰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害賠償 去或變更其建築物」(106 年);「甲欲向乙租屋3年,雙方僅用通訊軟體Line互相協商,乙已於對話中允諾,但後來丙出更高租金,於是乙改將該屋出租給丙並交付之…」(105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19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民法第184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最常與「物權 vs 債權(效力位階與買賣不破租賃)」其他條文混淆。涉及條文:民法§757、民法§758、民法§759、民法§761。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完整對照表。
民法第184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民法第 184 條共被引用 19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9 次、地政士考試 10 次,跨 3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1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民法第184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06 年、105 年、102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19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民法第184條?
點擊本頁底部「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可逐題練 19 題。做錯題目自動進 SM-2 間隔重複錯題集,到期跳出複習。申論題用 LandExam 自研 AI 評分依「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四維度給 0–25 分,附等第與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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