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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8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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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全文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歷年考古題引用本條(本平台找到 4 題)
經紀人 106 年 · 民法概要
下列有關相鄰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害賠償 去或變更其建築物
經紀人 105 年 · 民法概要
甲欲向乙租屋3年,雙方僅用通訊軟體Line互相協商,乙已於對話中允諾,但後來丙出更高租金,於是乙改將該屋出租給丙並交付之,後來丙得乙之同意將該屋再出租給丁,某日丁因大意未關爐火將該屋燒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經紀人 105 年 · 民法概要
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經紀人 102 年 · 民法概要
甲有一幅臺灣著名畫家之名畫,市值新臺幣 500 萬元,借給乙在畫展中展覽,並未委託乙出售。丙觀 賞該名畫,愛不釋手,不知該畫是乙向甲借的,於是向乙表示願出新臺幣 700 萬元請乙割愛,乙就以新臺 幣 700 萬元將該畫賣給丙,並以移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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