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如果是因為債務人自己的緣故(可以歸責於他),導致他給付的內容不完整或有瑕疵(不完全給付),債權人可以依照「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的規定來行使權利。除此之外,如果這個不完全給付還造成其他額外損害(例如交付的飼料有毒害死整批牲畜),債權人還可以再請求賠償那部分損害。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