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債務人脫產害到債權人收不到錢時,債權人可向法院請求撤銷該行為。無償行為(像送人、贈與)只要客觀上害到債權人就能撤銷,不用問對方知不知道。有償行為(像低價賣)則要債務人脫產時自己知道會害到債權人,且買方在交易時也知情,雙方都惡意才能撤銷。但行為若跟財產無關(如結婚、認領),或只影響特定物給付債權,則不適用。撤銷時,債權人可一併請求受益人或下手轉得人回復原狀;但下手是善意不知情者,不能要求回復。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