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房子、土地這類不動產,只要是用法律行為(買賣、贈與、設定抵押等)去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物權,沒有去地政事務所「登記」,法律效力就不會發生。換句話說,簽完買賣契約只是債權上的約定,東西真的變成你的、可以對抗任何人,是在登記完那一刻。另外,§758 還要求這類法律行為必須「以書面為之」,口頭講好不算數。要分清楚:本條講的是「依法律行為」要登記;§759 講的是「非因法律行為」(繼承、強制執行、徵收、判決等)雖然不登記就先取得物權,但要處分時仍然要先補登記。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