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東西是你的,但被別人霸占、或被擺了違章物、或眼看就要被弄走,你都可以走法律程序拿回來、要對方清掉、或事先擋下。第一種叫「返還請求」(東西回到我手上)、第二種叫「除去妨害」(把擋路的東西搬走)、第三種叫「防止妨害」(看到苗頭不對先聲請禁止)。這三招合稱「物上請求權」,是所有權人最硬的武器,地上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人也準用(§858)。重點:請求對象是「正在妨害的人」,不必先證明對方有故意過失。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