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共有人對自己那份應有部分,可以自由處分,不用問其他共有人同意。但如果要處分整個共有物本身、變更它的用途或設定負擔(例如抵押),就必須得到全體共有人同意才行。重點在區分「應有部分」跟「共有物本身」:賣自己的持分自己決定,動到整塊地或整棟屋就要大家點頭。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