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因為被詐欺或被脅迫而做出意思表示的人,可以撤銷自己的意思表示。但是如果詐欺是第三人做的(不是交易相對人本身做的),就要看相對人是不是知道或應該知道有詐欺這回事,知情或應該知情時才可以撤銷。另外,因為被詐欺而做出的意思表示,就算撤銷了也不能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但脅迫情形則沒有這個對抗限制。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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