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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 LAW ARTICLE

第 92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PLAIN · 白話解讀

因為被詐欺或被脅迫而做出意思表示的人,可以撤銷自己的意思表示。但是如果詐欺是第三人做的(不是交易相對人本身做的),就要看相對人是不是知道或應該知道有詐欺這回事,知情或應該知情時才可以撤銷。另外,因為被詐欺而做出的意思表示,就算撤銷了也不能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但脅迫情形則沒有這個對抗限制。

  • 被詐欺或被脅迫得撤銷意思表示
  • 第三人詐欺須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
  • 脅迫無此限制
  • 詐欺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考點常考詐欺與脅迫的差異:第三人詐欺有「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的門檻,脅迫沒有;詐欺撤銷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脅迫可以。陷阱會把「脅迫」也加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限制。
16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8 個年度,最近 114
經紀人 11 · 地政士 5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8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民法 第 92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 看完整 10 題(含解析與答案)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民法 第 92 條

民法第92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4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理解本條時建議搭配「撤銷 vs 解除 vs 終止 vs 無效(民法效力對照)」相關條文一併釐清,避免實務題答題時誤用條文。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民法第92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民法第92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下列情形,那一行為需向法院聲請撤銷,才會發生撤銷之效力?」(112 年);「下列何者屬於當然無效之法律行為?」(111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16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民法第92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最常與「撤銷 vs 解除 vs 終止 vs 無效(民法效力對照)」其他條文混淆。涉及條文:民法§71、民法§87、民法§88、民法§114。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完整對照表。
民法第92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民法第 92 條共被引用 16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11 次、地政士考試 5 次,跨 8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4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民法第92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12 年、111 年、110 年、108 年、106 年、104 年、103 年、101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16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民法第92條?
點擊本頁底部「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可逐題練 16 題。做錯題目自動進 SM-2 間隔重複錯題集,到期跳出複習。申論題用 LandExam 自研 AI 評分依「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四維度給 0–25 分,附等第與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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