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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 LAW ARTICLE

第 11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

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1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0 個年度,最近 107
經紀人 0 · 地政士 1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0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建築法 第 11 條

建築法第11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建築法第11條完整條文請見本頁上方「條文全文」段落,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多與建築法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搭配相關條文比對適用情境。
建築法第11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 1 題考古題中,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及具體案例事實判斷。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
建築法第11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建築法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建築法第11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建築法第 11 條共被引用 1 次、地政士考試 1 次,最近一次出現於107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建築法第11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本條在民國 100-114 年共出現 1 題(低頻考點)。詳解請見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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