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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 LAW ARTICLE

第 25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之建築物,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內勘查。

1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0 個年度,最近 105
經紀人 1 · 地政士 0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0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建築法 第 25 條

建築法第25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條文原文如下: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直轄市、縣(市)(…(完整條文與要件解析請參本頁「條文全文」段落,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建築法第25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 1 題考古題中,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及具體案例事實判斷。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
建築法第25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建築法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建築法第25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建築法第 25 條共被引用 1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1 次,最近一次出現於105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建築法第25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本條在民國 100-114 年共出現 1 題(低頻考點)。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建築法第25條?
點擊本頁底部「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可逐題練 1 題。做錯題目自動進 SM-2 間隔重複錯題集,到期跳出複習。申論題用 LandExam 自研 AI 評分依「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四維度給 0–25 分,附等第與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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