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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 LAW ARTICLE

第 28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三、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四、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PLAIN · 白話解讀

建築執照分4種: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用建造執照;雜項工作物用雜項執照;完工使用或變更使用用使用執照;拆建物用拆除執照。

  • 建造、雜項、使用、拆除4種
  • 依建築行為及階段區分
考點這是執照分類,個案仍須看其他條文的申請與免辦條件,不能認為一般修繕都等同法定修建。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建築法 第 28 條

建築法第28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2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建築法第28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建築法第28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 0 題考古題中,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及具體案例事實判斷。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
建築法第28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建築法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建築法第28條在不動產考試有幾題涉及?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5 年已收錄的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建築法第 28 條共有 0 題涉及。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建築法第28條在哪些年度的題目涉及?
本條在民國 100–115 年共出現 0 題(低頻考點)。詳解請見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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