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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 LAW ARTICLE

第 70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並得核發謄本;不相符者,一次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查驗期限,得展延為二十日。

建築物無承造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監造人無正當理由,經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評審後而拒不會同或無法會同者,由起造人單獨申請之。

第一項主要設備之認定,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PLAIN · 白話解讀

完工後原則由起造人會同承造、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主管機關收件起10日內完成查驗,公共使用建物可延至20日。主要構造、隔間、設備符合圖說才發照,不符須通知修改再驗。

  • 起造、承造、監造原則共同申請
  • 10日查驗,公眾使用得20日
  • 無承造監造人或經法定評審符合條件者,可由起造人單獨申請
考點查驗期限不是不論合格與否都必須發照;承造或監造人不配合,也不能任意跳過評審條件。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建築法 第 70 條

建築法第70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3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建築法第70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建築法第70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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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第70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建築法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建築法第70條在不動產考試有幾題涉及?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5 年已收錄的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建築法第 70 條共有 0 題涉及。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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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在民國 100–115 年共出現 0 題(低頻考點)。詳解請見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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