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建築法 · LAW ARTICLE

第 73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縣(市)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

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二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變更使用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PLAIN · 白話解讀

建物原則領到使用執照才可接水電及使用;偏遠非都市計畫地區、災害安置或其他迫切民生等情形,地方可另訂接水電規則。建物須按核定類組使用,類組或法定重要設施等改變時原則要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小規模例外由地方訂定。

  • 原則先領使用執照
  • 特定情形僅授權另訂接水電規則
  • 變更使用或重要構造設施須依法申請
  • 一定規模以下依地方免辦規定
考點能接水電不等於建物已合法,也不是所有室內變動都可不辦變更使用。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建築法 第 73 條

建築法第73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4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建築法第73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建築法第73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 0 題考古題中,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及具體案例事實判斷。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
建築法第73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建築法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建築法第73條在不動產考試有幾題涉及?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5 年已收錄的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建築法第 73 條共有 0 題涉及。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建築法第73條在哪些年度的題目涉及?
本條在民國 100–115 年共出現 0 題(低頻考點)。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建築法第73條?
點擊本頁底部「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可逐題練 0 題。做錯題目自動進 SM-2 間隔重複錯題集,到期跳出複習。申論題用 LandExam 自研 AI 評分依「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四維度給 0–25 分,附等第與改善建議。
EXPLORE · 延伸閱讀

繼續深入這個主題

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 → 看本條白話(主站詳解)→ 看 建築法 完整章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