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業者跟消費者簽定型化契約前,要給消費者三十天以內的合理時間看清楚全部條款。如果業者在契約裡放條款讓消費者放棄這個審閱權,這個放棄條款無效。違反審閱期規定的條款,原則上不算進契約裡,但消費者可以反過來主張那條款仍然算進契約。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針對特定行業,公告該行業的定型化契約應該給多少審閱期間。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