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頭期款。
二、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
三、利率。
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規定記載利率者,其利率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者,消費者不負現金交易價格以外價款之給付義務。
企業經營者跟消費者簽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必須以書面方式作成,不能只用口頭約定。書面契約裡要明確記載三項內容:頭期款金額、各期價款加上其他附加費用合計後的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以及利率。如果企業經營者沒有依規定記載利率,那利率就按現金交易價格的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如果企業經營者違反頭期款或總價款與現金價差額這兩項記載義務,消費者就只要負擔現金交易價格,不必再付這個價格以外的其他價款,等於分期所衍生的利息與附加費用都不用付。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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