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
前項保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商品或服務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其製造號碼或批號。
二、保證之內容。
三、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
四、製造商之名稱、地址。
五、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之名稱、地址。
六、交易日期。
當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的品質時,必須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而不是等消費者主動索取。書面保證書上應該載明六項事項:商品或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若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也要寫上;保證的具體內容;保證期間以及起算的方法;製造商的名稱與地址;若是由經銷商售出,還要載明經銷商的名稱與地址;最後是交易日期。透過書面化與資訊揭露,保障消費者日後行使保證權利時有所依據。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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