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以遷移、補償等變相方式支付產價,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應照買賣契稅申報納稅;其以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者,應照典權契稅申報納稅。
有些人取得不動產不是直接用買賣的名義,而是用「遷移」「補償」這類變相方式來支付價金、換取不動產所有權,這種雖然名目不同,但實質上就是花錢買來的,所以還是要按買賣契稅去申報納稅。另外,有些人取得不動產使用權不是用設定典權的名義,而是用「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實際上就是拿到了使用權,這種就要按典權契稅去申報納稅。簡單說,名目換湯不換藥,實質怎樣就按怎樣的契稅課。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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