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所稱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第十一條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
繳契稅時要算「契價」,原則上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作為計算基礎。但如果是依第十一條規定取得的不動產,實際移轉價格比評定的標準價格還低,就改用實際的移轉價格來算。簡單說,契價通常看政府評定價,例外情形才看買賣雙方真實成交金額,避免依評定價算出來反而對納稅人更不利。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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