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 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 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