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納稅義務人要在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日起,或因占有依法申請為所有人日起30日內,填好契稅申報書、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和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未辦建物第一次登記的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由雙方共同申報。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申報起算日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日為準;向法院標購拍賣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日為準。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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