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生效前發生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估價適用修正後之前項規定辦理。
計算遺產或贈與財產的價值,是用被繼承人死亡那天、或贈與人贈與那天的時價當基準,不是用買進來的成本,也不是用申報那天的市價。如果被繼承人是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就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裡面確定的死亡日當天的時價為準。另外,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生效前已經發生死亡或贈與事實,但稅還沒核課或還沒核課確定的案件,估價也適用修正後的這條規定來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