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財產依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或贈與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併應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之簽證;其無使領館者,應取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之簽證,自其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繼承到或受贈到在國外的財產,如果已經依當地國家法律繳過遺產稅或贈與稅,這筆已繳的稅可以拿回國內扣抵。納稅義務人要提出當地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並取得當地中華民國使領館的簽證;如果該地沒有使領館,就由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簽證代替。扣抵不是繳多少就抵多少,有上限:扣抵額不能超過「因為加計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所增加的應納稅額」,避免變相退稅。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