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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 LAW ARTICLE

第 11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國外財產依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或贈與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併應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之簽證;其無使領館者,應取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之簽證,自其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PLAIN · 白話解讀

繼承到或受贈到在國外的財產,如果已經依當地國家法律繳過遺產稅或贈與稅,這筆已繳的稅可以拿回國內扣抵。納稅義務人要提出當地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並取得當地中華民國使領館的簽證;如果該地沒有使領館,就由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簽證代替。扣抵不是繳多少就抵多少,有上限:扣抵額不能超過「因為加計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所增加的應納稅額」,避免變相退稅。

  • 國外財產已納遺產稅或贈與稅
  • 提出稅務機關納稅憑證
  • 使領館簽證或會計師公證人簽證
  • 於應納稅額中扣抵
  • 扣抵額不得超過加計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考點扣抵上限「不超過加計國外遺產增加之應納稅額」是核心,簽證二擇一程序也常考。
2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0 個年度,最近 112
經紀人 0 · 地政士 2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0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1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5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 2 題考古題中,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及具體案例事實判斷。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遺產及贈與稅法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1 條共被引用 2 次、地政士考試 2 次,最近一次出現於112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本條在民國 100-114 年共出現 2 題(低頻考點)。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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