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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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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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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全文
國外財產依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或贈與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併應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之簽證;其無使領館者,應取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之簽證,自其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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