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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 LAW ARTICLE

第 23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

PLAIN · 白話解讀

被繼承人死亡留下財產時,納稅義務人要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六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例外情況是,如果是依第6條第2項規定,由稽徵機關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的情形,那麼六個月的申報期限就改從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重點是:申報期限六個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特殊情況起算日不同。

  • 死亡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遺產稅
  • 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
  • 依本法規定辦理申報
  • 指定遺產管理人案另有起算
  • 改自法院指定日起算六個月
考點考點:遺產稅申報期限六個月與起算日;陷阱:把指定遺產管理人情形仍從死亡日起算,或誤記三個月。
2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0 個年度,最近 108
經紀人 0 · 地政士 2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0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23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5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理解本條時建議搭配「遺產稅 vs 贈與稅(稅率、扣除、不計入)」相關條文一併釐清,避免實務題答題時誤用條文。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 2 題考古題中,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及具體案例事實判斷。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最常與「遺產稅 vs 贈與稅(稅率、扣除、不計入)」其他條文混淆。涉及條文:遺產及贈與稅法§13、遺產及贈與稅法§18、遺產及贈與稅法§19、遺產及贈與稅法§22。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完整對照表。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共被引用 2 次、地政士考試 2 次,最近一次出現於108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本條在民國 100-114 年共出現 2 題(低頻考點)。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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