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
被繼承人死亡留下財產時,納稅義務人要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六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例外情況是,如果是依第6條第2項規定,由稽徵機關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的情形,那麼六個月的申報期限就改從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重點是:申報期限六個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特殊情況起算日不同。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