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贈與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但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於事前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經稽徵機關核發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不在此限。
遺產稅在繳清前,不能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贈與稅繳清前,也不能辦理贈與移轉登記。但有例外:事前依第四十一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拿到稽徵機關核發的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時,就不受限制。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