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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 LAW ARTICLE

第 8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贈與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但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於事前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經稽徵機關核發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不在此限。

PLAIN · 白話解讀

遺產稅在繳清前,不能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贈與稅繳清前,也不能辦理贈與移轉登記。但有例外:事前依第四十一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拿到稽徵機關核發的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時,就不受限制。

  • 遺產稅未繳清不得分割遺產
  • 未繳清不得交付遺贈
  • 未繳清不得辦理移轉登記
  • 贈與稅未繳清不得辦贈與移轉
  • 事前申請同意移轉證明書例外
  • 免稅或不計入證明書例外
考點考稅捐保全與登記管制連動:完稅或取得四種證明書才能移轉;常考遺產分割、贈與移轉前置要件。
3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0 個年度,最近 113
經紀人 0 · 地政士 3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0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8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6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理解本條時建議搭配「移轉登記之三大稅務證明(增值稅 / 契稅 / 遺贈稅)」相關條文一併釐清,避免實務題答題時誤用條文。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 3 題考古題中,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及具體案例事實判斷。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最常與「移轉登記之三大稅務證明(增值稅 / 契稅 / 遺贈稅)」其他條文混淆。涉及條文:土地登記規則§34、土地稅法§51、契稅條例§19、遺產及贈與稅法§42。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完整對照表。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8 條共被引用 3 次、地政士考試 3 次,最近一次出現於113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本條在民國 100-114 年共出現 3 題(中頻考點)。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
點擊本頁底部「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可逐題練 3 題。做錯題目自動進 SM-2 間隔重複錯題集,到期跳出複習。申論題用 LandExam 自研 AI 評分依「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四維度給 0–25 分,附等第與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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