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結合,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與他事業合併。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該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公平交易法所說的「結合」,是指事業出現下列任一情形:與他事業合併;持有或取得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達三分之一以上;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營業或財產;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的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計算股份或出資額時,要把與該事業有控制從屬關係的事業,以及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的從屬事業所持有或取得的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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