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前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
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本法之聯合行為。
「聯合行為」指同一產銷階段且具競爭關係之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其他方式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特性、成本利潤、經濟合理性等推定。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決議等約束事業活動者,亦屬聯合行為。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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