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法院在處理被害人請求賠償時,若加害事業是出於故意行為,可依侵害情節酌定高於損害額的賠償金,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的三倍。另外,如果侵害人因侵害行為獲得利益,被害人可以選擇直接依該項利益來計算損害額。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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