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
出租人因無人承買或受典而再行貶價出賣或出典時,仍應照前項規定辦理。
出租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而與第三人訂立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
本條規範三七五租約承租人的優先承受權。當出租人要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該耕地的權利。出租人必須把賣價或典價條件用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十五日內若沒有以書面表示承受,就視為放棄優先權。若沒有人承買或受典,出租人要再降價出賣或出典時,仍須再次依上述方式通知承租人。出租人若違反規定逕與第三人訂約者,該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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