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有前條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下列各款規定日期起算三十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一、第四條之四第一項所定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
二、第四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
三、第四條之四第三項所定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
個人若有前條(房地合一)的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最後有沒有應納稅額,都要在規定起算日起三十日內,自行填寫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要一併檢附繳納收據。起算日依交易類型分三種:第 4 條之 4 第一項所定房屋、土地者,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同條第二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者,自交易日的次日起算;同條第三項所定股份或出資額交易者,自交易日的次日起算。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