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
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本條規範個人賣自住房地後重購自住房地的退稅與扣抵。先賣後買者,依第十四條之五繳了稅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起算兩年內重購自住房地,可在重購完成的次日起算五年內,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自原繳稅額計算退還。先買後賣者,於先購入自住房地後兩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於依第十四條之五申報時可按同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應納稅額限額內減除。重購之自住房地若在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移轉,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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