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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 LAW ARTICLE

第 17-2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本法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PLAIN · 白話解讀

適用綜所稅舊制的自用住宅房屋,出售與重購登記相隔2年內,且重購房屋價額高於出售價額,可依法扣抵或退還原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的綜所稅。先買後賣也可,但已以財產交易損失扣抵部分不能重複享用。

  • 先售後購在重購登記年度扣抵退還;先購後售在出售年度扣抵
  • 比較房屋價額,不是混用房地總價
  • 自用須符合設籍及出售前1年無出租營業等規定
考點本條與房地合一第14條之8不同:本條重購價須較高,新制另有比例退稅及5年管制。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所得稅法 第 17-2 條

所得稅法第17-2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3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所得稅法第17-2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所得稅法第17-2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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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7-2條在不動產考試有幾題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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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7-2條在哪些年度的題目涉及?
本條在民國 100–115 年共出現 0 題(低頻考點)。詳解請見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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