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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 LAW ARTICLE

第 4-4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所得稅。

個人及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土地交易。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第一項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同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PLAIN · 白話解讀

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的房屋、房屋連同坐落基地,或依法可發建造執照的土地,賣掉的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稅。同日以後取得的地上權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同房屋、土地交易。直接或間接持有過半數股份的營利事業,其股權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由境內房地構成者,該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但上市、上櫃、興櫃股票不適用。適用之土地不再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免稅,房屋範圍不含依農發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

  • 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
  • 預售屋及地上權房屋使用權視同房地交易
  • 持股過半且境內房地占股權價值50%以上視同房地交易
  • 上市櫃興櫃股票排除
  • 農發條例農舍不在範圍內
考點常考房地合一適用範圍與排除項目,典型陷阱:誤以為所有房地交易都適用(舊制105年前取得不適用),或漏掉農舍排除規定。
6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2 個年度,最近 111
經紀人 2 · 地政士 4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2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所得稅法 第 4-4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所得稅法 第 4-4 條

所得稅法第4-4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5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理解本條時建議搭配「房地合一稅 1.0 vs 2.0(持有期間、稅率、適用日)」相關條文一併釐清,避免實務題答題時誤用條文。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所得稅法第4-4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所得稅法第4-4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應如何計徵所得稅?」(106 年);「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土地房屋交易所得稅之敘述,何者正確?」(105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6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所得稅法第4-4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最常與「房地合一稅 1.0 vs 2.0(持有期間、稅率、適用日)」其他條文混淆。涉及條文:所得稅法§14-4、所得稅法§24-5、所得稅法§4-5、所得稅法§14-5。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完整對照表。
所得稅法第4-4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所得稅法第 4-4 條共被引用 6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2 次、地政士考試 4 次,跨 2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1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所得稅法第4-4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06 年、105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6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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