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地政士登記後,應公告與通知相關機關及地政士公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註銷登記時,亦同。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替地政士辦理登記後,要公告並通知相關機關和地政士公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註銷登記時,也要依同樣方式公告、通知及報備。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